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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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人: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   发布时间:2017-08-08   点击次数:2725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学会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会标准是安徽省范围内跨行业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 对于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学会标准:

(一)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三)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五)工程建设中应急的技术;

(六)工程建设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七)工程建设的术语与符号;

(八)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

(九)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

本学会可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制定学会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学会标准。学会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编制学会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及地方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六条  列入学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学会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八条 编制学会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征集和初审。主编单位将项目申请书报学会相关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标准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二)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项目和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不能涵盖的标准项目,可直接报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予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予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对申请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即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三)项目计划经学会批准后,在学会网站(www.ahtmjz.com.cn)上公示。公示完成后正式下达年度学会标准制、修订计划。

(四)学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学会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备案。

(五)学会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应即时在《安徽建筑》期刊和学会网站(www.ahtmjz.com.cn)上公告。

第九条 现行学会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学会标准需经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条 列入学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由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按计划要求组织标准主编单位实施。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经标准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核,最后经学会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会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应对所管理的学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标准专家委员会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程序严格、方式灵活、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会标准的编写,应严格遵照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进行编制组人员分工、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组织落实参单位、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编制大纲。

第十七条 学会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应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委派专家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正式成立编制组;

(二)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

(三)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进行人员分工,确定编制进度;

(四)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由主编单位正式印发到所有参会人员。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调研、试验验证、专题论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应根据定的编写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完成标准草案的编写,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二)征求意见稿应经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可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并在学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应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送审文件,一并报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和标准工作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准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专题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制、修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修订标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标准中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比较,标准实施后预期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标准中尚存的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工作。

(二)送审稿的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修订的标准视情况可采取函审方式) 审查会议应由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派人主持专家名单由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提出并经标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三)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1将送审稿发至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审查专家,审查专家不得少于7人,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审查会议应推举专家组组长。审查中,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审查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共同对送审稿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逐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专家名单。专家审查意见应经审查组组长签字后,由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报送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六)审查会后,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应将审查会的会议纪要印发到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概况、专家审查意见、全体会议名单。

(七)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会上没有通过的标准应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补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

(八)采取函审方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由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及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应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审定会,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报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并送交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报告、报批签署表、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会专家名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学会标准报批后,由学会审查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学会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学会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会标准由学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发布的学会标准,由本学会及时在《安徽建筑》期刊和本学会网站(www.ahtmjz.com.cn)上公告。

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由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宜在学会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复审后,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并报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确认。

第六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由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学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会的授权负责学会标准的解释;

(二)对学会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学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学会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有关学会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学会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由本学会负责管理。

第七章 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三)编制单位的资助。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