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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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   发布时间:2017-08-01   点击次数:2827 次

(第九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在土木建筑领域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提升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加强对学会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技术咨询服务效率,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专业、权威的专家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根据学会所设置的专业委员会情况和我省土木建筑领域的需求情况分为: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钢结构、抗震防灾、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建筑防火、建筑材料、绿色建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程等。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宜少于15人。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发表意见,熟悉业内情况;

2、在所属专业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能用科学的思想分析研究问题,主持2项以上省级科研、标准、标准设计及重大工程项目;

    3、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建筑领域从事建设行业管理、专业设计、科研、技术、教学等工作10年以上,上述条件不足,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

4、热心建筑行业服务,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院士、大师可不受年龄限制)的学会会员。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每位申请人可选择1~2个专业领域申报。推荐单位可为我省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省内同业学会、协会、申请人聘用单位、本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等。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为“申报-审批-公示-入库”。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经推荐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提交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要求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形成审议结果,在学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专家库中。颁发“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专家”证书。

第七条 专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2张2寸彩色近照;

3、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业绩和成果。(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需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1、享有“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荣誉和称号;

2、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3、有推荐新专家的权利(每人每年不超过二人);

4、有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5、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服务的劳务报酬;

6、享有学会网站展示专家业绩成果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1、接受学会委托,承担行业政策和法律研究、标准规范编制研究和学术交流任务,提供专业评审、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等多方面的服务;

2、专家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时,严格执行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

3、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年会及各类学术活动,并积极与业内同仁分享自己的工作成果;

4、按要求如实报送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5、按要求主动反馈技术服务有关信息,自觉接受学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专家库由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统一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学会根据行业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适时对专家库存进行扩充和调整。学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制度,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专家职业操守、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拟定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出专家库:

1、申报材料不实;

2、有违职业道德者;

3、不履行义务,不能按时任务,不能提供有效服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5、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其他不符合专家库条件者。

第十二条 学会受政府、行业、会员单位委托承担技术审查、技术咨询、科研、教学等任务时,须从学会专家库选派专家,并明确服务内容及要求,及时督促跟进,做好对派出专家技术服务成果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