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委托“标准工作委员会”开展学会标准的管理工作,“标准工作委员会”下设“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具体在学会标准工作中的工作机制如下:
一、学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
“标准工作委员会”统一布置年度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征集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标准工作委员会”。
“标准工作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经公示后最终发布公告。
学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学会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备案。
“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对本专业的学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学会标准的制、修订
1、准备阶段:
“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标准工作委员会”。
2、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稿应经“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
3、审查阶段:
“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专家名单由“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提出并经标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将审查意见报送“标准工作委员会”。
4、报批阶段
报批稿送交“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标准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协会秘书处备案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三、学会标准出版、发行
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学会标准的出版、发行。
四、学会标准复审
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制定复审计划,“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学会标准的日常管理
学会标准发布后,由“各专业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学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