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申报及评审条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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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申报及评审条例(通则)
发布人: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   发布时间:2023-06-07   点击次数:3056 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申报及评审条例(通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激发我省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技术水平, 推进我省土木建筑工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评选活动相关要求,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设立“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
第二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是我省土木建筑工程领域创新荣誉奖,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土木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理念,工程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创新性。
第三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根据学会技术研究专业范围分为建筑创作、结构工程、环境工程(暖通与给排水)、岩土工程、电气与智能化工程、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工程等专项评选。所有专项奖统一冠名为“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奖”。
第四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各专项奖评选的时间原则上与中国建筑学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相关奖项评选时间相衔接。
第五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奖项设置总和不大于申报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各专项奖奖项应根据自身特点,在本条例框架下制定评选细则,明确评选内容、评选条件、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具体规定。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六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突出创新性的原则。
第七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贯彻绿色、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方面的创新。
2.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创新。
3.在设计方法,设计构思和工程应用技术方面的创新。
4.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章 评审工作组织
第八条 奖项评选工作由学会统一组织,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为形式审查、专业评选和综合评审3个阶段,成立专业评选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专项奖的评审组织、形式审查及结果通报工作。
第十条 专业评选委员会由专项奖所涉及的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和相关国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11人。负责相应专项奖评选细则编制和专项奖奖项专业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为9至13人,其中主任委员应由本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负责评选细则的审查、评选工作的安排和评选结果审定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为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应为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者可申请入会,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为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完成状态可以为施工图审查合格、在建或竣工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2.申报项目中的科研课题项目应有明确的课题立项和结题证明材料;
3.工程建设项目应有合法的项目建设合同,完成的设计文件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完工的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人根据评选要求,认真准备奖项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有关单位(或机构)同意并推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应于各专项奖评奖年度的8月4日前报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后提交各专项奖专业评选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业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评选采用现场集中评选的形式,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获奖候选项目,投票以半数以上评选专家投票确认方为有效,并将评选结果提交综合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专业评选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各专项奖评选意见及评选结果。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获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在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分别授予“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荣誉证书。在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年度会议上举行颁奖典礼。
第二十四条  在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官网和“安徽建筑”等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
第二十五条 推荐获奖项目参加国家机关和相关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创新奖”各专项奖评选工作均不收取评选费用,评选费用由学会和各专委会自筹解决。各专项奖评选活动可吸收企业支持,支持企业可以获得单次活动的冠名权,不具有奖项冠名权。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负责;申报项目的著作权归申报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安徽省土木建筑学会。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